苗树他们又和对方聊了一会后就离开了死者的前妻家中。回到警局后,苗树向队长汇报了一下情况。苗树说道:“队长,我已经在嫌疑人的电话里装好了监听设备。可以时刻掌握对方的通话记录,不过我还有一些其他的怀疑,就是死者的其中一个女儿的男朋友。当时我们找过死者的家属询问过不在场证明吗?他的小女儿说过她当天去找自己的男朋友了,但是按照都发生几天了她的这个男朋友我们却一直都没有见到过人。所以我就对这个人产生了一些怀疑,我就在想会不会这个所谓的男朋友是否真实存在?还有就是既然死者是一个这么重男轻女的人,那么对于他来说以后的家产继承问题他一定都是偏心儿子的那种,有可能女儿就没有继承权。那这个所谓的男朋友会不会本就是为了钱才和对方交朋友的,但是却发现最后自己什么好处都捞不到。会不会狗急跳墙,然后做出一些什么事情来呢?”
队长听了苗树的分析后,开口对苗树说道:“你的怀疑我持保留意见,你要知道一点就算对方和死者的女儿结婚了也不代表他可以得到些什么东西,现在的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死者就算是给了自己女儿一些什么东西也好,比如给女儿的陪嫁的什么都好,基本上都属于婚前财产。就算是等到父母去世的话也要分几种情况
无遗嘱情况:如果父母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中明确表示遗产归夫妻一方所有,那么这笔遗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这部分遗产需要双方均分。
有遗嘱情况:如果遗嘱中指定遗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所有,那么这笔遗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这部分遗产不会进行分割。
特殊情况:如果遗产分割尚未完成,且涉及继承关系和婚姻关系,法院可能会中止诉讼,等待继承结果确定后再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特别指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说一方父母的遗产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均分。但如果遗嘱中有明确指定只归一方所有,则这部分遗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所以你说的这个不一定成立,而且对方家里还有这么多的兄弟姐妹。在父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最多也就是大家平分而已,应该不可能真的为了钱去做这些事情吧?”
苗树听完队长的话后,还是觉得有一些地方想不通。时间上也太巧合了一点,这个所谓的男朋友不可能像是人间蒸发了一样吧!案发当天开始就找不到人了不说,还没有人知道对方去了什么地方,这也太奇怪了一点吧!所以苗树还是觉得不能排除对方的嫌疑。看来还是晚上回家后找叶子聊一聊,叶子的一些观点和看法还是比较准确的。
到了晚上回到家,大家都吃完晚饭以后。苗树赶紧洗漱完后,躺在床上就给叶子打去了视频电话。这边的叶子也刚好洗漱完,听到了电话响起的声音赶紧就接通了。叶子看到是苗树给这打来的视频电话就问道:“怎么了吗?苗公子,我看你的表情像是有什么困惑,说说呗?”苗树听到叶子看到自己的表情就猜到了自己现在可能是有什么状况,就开口说道:“是这样的,我今天去死者的前妻家中调查情况,然后悄悄的给对方的电话里安装了监听设备。又聊了一些一些案件的情况,我怀疑一个人就是死者的小女儿的男朋友,因为当时我们找死者家属录口供的时候对方不是说了自己在案发当天去男朋友家找对方了吗?但是当时对方并没有在家,而已事情都发生了几天了这个所谓的男朋友也没有出现过,我就有点怀疑对方。但是我们队长却把的想法给反驳了,说我想太多了,那我就想来听听你的意见。”
叶子听完后对苗树说道:“我没有觉得你的想法有什么错啊!你有这样的怀疑是很合理的,警察办案就应该不放过任何一种可能性。我给说一些案例吧!有一些人就会因为一些原因杀害自己的岳父岳母一家都很有可能。比如说自尊,约瑟夫·安德鲁斯曾说过:“自尊心具有无限的力量,可以成就伟大的事业,但同时也可以把我们摔得粉身碎骨。”
这句话非常有道理,因为自尊心是我们内心的一种力量,可以激励我们向前奋进,挑战自我。
但是如果我们的自尊心受到打击,就会导致心理失衡,影响到我们的情绪、自信心和行为,这会让我们陷入绝望的境地,从而作出一些偏激的行为。或者说因为钱啊这些的也会对一个人下杀手,比如说本来就是因为钱来选择做上门女婿之类的情况,但是最后发现自己什么都没有得到,就会恼羞成怒。最后做出杀人的事情,就觉得自己好像被骗了一样的。”
苗树他们又和对方聊了一会后就离开了死者的前妻家中。回到警局后,苗树向队长汇报了一下情况。苗树说道:“队长,我已经在嫌疑人的电话里装好了监听设备。可以时刻掌握对方的通话记录,不过我还有一些其他的怀疑,就是死者的其中一个女儿的男朋友。当时我们找过死者的家属询问过不在场证明吗?他的小女儿说过她当天去找自己的男朋友了,但是按照都发生几天了她的这个男朋友我们却一直都没有见到过人。所以我就对这个人产生了一些怀疑,我就在想会不会这个所谓的男朋友是否真实存在?还有就是既然死者是一个这么重男轻女的人,那么对于他来说以后的家产继承问题他一定都是偏心儿子的那种,有可能女儿就没有继承权。那这个所谓的男朋友会不会本就是为了钱才和对方交朋友的,但是却发现最后自己什么好处都捞不到。会不会狗急跳墙,然后做出一些什么事情来呢?”
队长听了苗树的分析后,开口对苗树说道:“你的怀疑我持保留意见,你要知道一点就算对方和死者的女儿结婚了也不代表他可以得到些什么东西,现在的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死者就算是给了自己女儿一些什么东西也好,比如给女儿的陪嫁的什么都好,基本上都属于婚前财产。就算是等到父母去世的话也要分几种情况
无遗嘱情况:如果父母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中明确表示遗产归夫妻一方所有,那么这笔遗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这部分遗产需要双方均分。
有遗嘱情况:如果遗嘱中指定遗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所有,那么这笔遗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这部分遗产不会进行分割。
特殊情况:如果遗产分割尚未完成,且涉及继承关系和婚姻关系,法院可能会中止诉讼,等待继承结果确定后再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特别指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说一方父母的遗产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均分。但如果遗嘱中有明确指定只归一方所有,则这部分遗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所以你说的这个不一定成立,而且对方家里还有这么多的兄弟姐妹。在父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最多也就是大家平分而已,应该不可能真的为了钱去做这些事情吧?”
苗树听完队长的话后,还是觉得有一些地方想不通。时间上也太巧合了一点,这个所谓的男朋友不可能像是人间蒸发了一样吧!案发当天开始就找不到人了不说,还没有人知道对方去了什么地方,这也太奇怪了一点吧!所以苗树还是觉得不能排除对方的嫌疑。看来还是晚上回家后找叶子聊一聊,叶子的一些观点和看法还是比较准确的。
到了晚上回到家,大家都吃完晚饭以后。苗树赶紧洗漱完后,躺在床上就给叶子打去了视频电话。这边的叶子也刚好洗漱完,听到了电话响起的声音赶紧就接通了。叶子看到是苗树给这打来的视频电话就问道:“怎么了吗?苗公子,我看你的表情像是有什么困惑,说说呗?”苗树听到叶子看到自己的表情就猜到了自己现在可能是有什么状况,就开口说道:“是这样的,我今天去死者的前妻家中调查情况,然后悄悄的给对方的电话里安装了监听设备。又聊了一些一些案件的情况,我怀疑一个人就是死者的小女儿的男朋友,因为当时我们找死者家属录口供的时候对方不是说了自己在案发当天去男朋友家找对方了吗?但是当时对方并没有在家,而已事情都发生了几天了这个所谓的男朋友也没有出现过,我就有点怀疑对方。但是我们队长却把的想法给反驳了,说我想太多了,那我就想来听听你的意见。”
叶子听完后对苗树说道:“我没有觉得你的想法有什么错啊!你有这样的怀疑是很合理的,警察办案就应该不放过任何一种可能性。我给说一些案例吧!有一些人就会因为一些原因杀害自己的岳父岳母一家都很有可能。比如说自尊,约瑟夫·安德鲁斯曾说过:“自尊心具有无限的力量,可以成就伟大的事业,但同时也可以把我们摔得粉身碎骨。”
这句话非常有道理,因为自尊心是我们内心的一种力量,可以激励我们向前奋进,挑战自我。
但是如果我们的自尊心受到打击,就会导致心理失衡,影响到我们的情绪、自信心和行为,这会让我们陷入绝望的境地,从而作出一些偏激的行为。或者说因为钱啊这些的也会对一个人下杀手,比如说本来就是因为钱来选择做上门女婿之类的情况,但是最后发现自己什么都没有得到,就会恼羞成怒。最后做出杀人的事情,就觉得自己好像被骗了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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